商标知识:如何对相关商标提出异议?

2021-12-01 浏览次数:181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所谓异议,是指对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该商标不予注册。所以,对相关商标提出异议是有时间限制的,必须在初审商标的公示期内。商标局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商标审查、注册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将商标审查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保持高度的透明度。所以,提出商标异议的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但为了限制*三人恶意异议商标,对商标审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不是谁都可以进入商标异议的审查阶段,商标局在2013年商标法*三次修改时,为规制恶意异议,增加了对提出异议主体和理由的限制,将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用作、注册为商标的理由,才可由“任何人”据以提出异议。
一、向商标局申请提出商标异议有两种途径
1.通过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由商标代理机构代替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申请。(建议选择)
2.申请异议的申请人自行办理。自行办理可以通过直接到商标局大厅进行办理,或者邮寄相关的文件办理。(术业有专攻)
二、商标异议申请的具体要求
1.一个申请书只能对一个商标进行提出异议。
2.只能对处于公示期的商标提出异议。
三、异议补正
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发现需要补正的,会向异议人或者代理机构回发补正通知,我们应当在规定限期内提交补正材料。
四、商标局将不予受理情况
1.**出公示期限的。
2.**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3.不是相关权利人或者利益人。
4.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5.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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