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核准注册的商标,自核准之日起五年内,在先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侵犯了在先或利益的,或任何人认为其违反了禁注条款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的,均可以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不受五年的限制。
商标无效的理由包括: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起诉。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的确定必须以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会申请复审。商标评 审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 评审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 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科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起诉。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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