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一些关于商标无效答辩的问题:
Q:什么情况下需要向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答辩?
A:答辩人收到下发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以收到信函的邮戳日期)起30天内向提交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答辩申请。
Q:答辩人向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答辩除了基本申请材料以外,还需要的主要证据材料有哪些?
A:主要证据材料:企业或个人资质及荣誉方面材料;广告宣传资料、宣传册或产品包装印刷合同及;合同、销售;参展服务合同及、展会照片等等。
商标评审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办理)提出答辩。
所需时长:5-10个月;产品有效期:收到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起诉。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的确定必须以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无效宣告是指别人已经向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商标局已经受理了,正在走无效宣告的审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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